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61號令)
(2023年3月7日海關總署令第261號公布? 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2005年3月21日海關總署令第126號公布、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1999年8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7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辦法》,2017年12月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4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0號(關于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事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的減免稅范圍包括:
(一)根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贈送函或中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協定或協議,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贈送函、協定或協議規定范圍自行采購進口的物資;
(二)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三)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四)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按照相關國際條約中減免稅條款規定減免相應進口稅。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的國際條約中相關減免稅條款規定的進口物資的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以下統稱減免稅申請人),除另有規定外,應于有關物資申報進口前,取得我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并憑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材料及相關物資的產品資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于無償贈送或執行協定、協議事項涉及多個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的,我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出具《確認表》時可以指定一個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作為牽頭單位,由該牽頭單位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相關主管部門可指定一個司局級單位具體負責出具《確認表》及相關工作,有關部門應將具體負責單位名稱函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通知各直屬海關執行。
四、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或相關協定、協議;
(二)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出具的贈送函、外國政府的委托書;
(三)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國際組織成員出具的贈送函、國際組織的委托書;
(四)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相關國際條約。
對于前款規定需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如因臨時無償贈送且無法提交贈送函的,可提交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有關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原件。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納入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征免性質為“無償援助進出口物資”(代碼201,簡稱:無償援助),監管方式為“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代碼3511,簡稱:援助物資)。
六、辦理時限及相關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第五、六、七、八條規定辦理。
七、海關總署對國際條約中進口物資減免稅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外國政府是指外國的中央政府;
國際組織是指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以及與我國有合作關系的其他國際組織(見附件2);
國際條約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締結協定或協議以及參加的國際條約;
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是指我國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管海關是指減免稅申請人住所地海關。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62號令)
(2023年3月9日海關總署令第262號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以及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有關要求,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等22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注冊登記”修改為“備案”。
(二)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注冊”修改為“備案”。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第243號、第247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修改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二)將第四十條中的“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修改為“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備案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將“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毙薷臑椤敖洜I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依法開展來料加工經營活動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p>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注冊”修改為“備案”。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注冊登記”修改為“備案”。
(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9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注冊登記”修改為“備案”。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18號、第238號、第243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中的“經海關報關注冊登記”修改為“向海關辦理報關單位備案”。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鉆石交易所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修改為“經海關備案”。
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注冊登記”修改為“備案”。
(二)將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申請書(格式1、2、3)中的“海關報關注冊登記代碼”修改為“海關備案編碼”。
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4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47號、第19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運營人申請辦理進出境快件代理報關業務的,應當在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p>
(二)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備案機構辦理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睂⒌谌椫械摹白缘怯洝毙薷臑椤皞浒浮?;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已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p>
(三)將第九條中的“海關注銷該運營人從事進出境快件報關的資格”修改為“海關注銷該運營人登記”。
(四)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十、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3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2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二)刪除第二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已經海關總署許可的境內外各類檢驗鑒定機構必須在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的委托”修改為“依法設立的境內外各類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的委托”。
(四)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由主管海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海關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檢驗鑒定業務?!?/p>
十一、對《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鑒定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7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中的“經海關總署許可”修改為“依法設立”。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已經海關總署許可的境內外各類檢驗機構必須在許可的范圍內,”修改為“依法設立的境內外各類檢驗機構可以”。
(四)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十二、對《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2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3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五條。
十三、對《出入境郵輪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5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檢疫處理工作應當依法實施并接受海關監督?!?/p>
十四、對《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8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海關對從事船舶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單位以及從事船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對從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務的單位實行備案管理?!?/p>
十五、對《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7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一條。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境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工作應當依法實施并接受海關監督?!?/p>
十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憑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自制的集裝箱調運清單,向調出地和調入地海關申報。調運清單內容應當包括:承運集裝箱原進境船舶名稱、航(班)次號、日期,承運調運空箱的船舶名稱、航(班)次號、集裝箱箱號、尺寸、目的口岸、箱體數量等,并向調出地和調入地海關傳輸相關的電子數據?!毙薷臑椤皣H集裝箱班輪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申報相關電子數據?!?/p>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注冊”修改為“備案”。
(三)刪除第三十條。
十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經海關注冊登記”修改為“向海關備案”。
(二)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中的“注冊登記”修改為“備案”。
(三)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備案”。
(四)將第五條中的“資格條件”修改為“條件”。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海關對運輸企業遞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
“備案有效期為其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營業期限?!?/p>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海關對車輛監管條件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
“車輛備案有效期為其機動車行駛證上注明的強制報廢期?!?/p>
(七)刪除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八)將第十二條中的“應向注冊地海關交回《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等相關證件,辦理手續”修改為“應向備案地海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海關可以對備案車輛實施衛星定位管理?!?/p>
(十)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者”;刪除第五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更換車輛(車輛發動機、車牌號碼),改裝車廂、車體,未向海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將第七項改為第六項。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其從事有關業務”修改為“海關可以注銷其備案”;將第四項修改為:“(四)其他需要注銷備案的情形?!?/p>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運輸企業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續展的,海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p>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海關注銷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資格”修改為“海關注銷其備案”。
十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七條中的“設立”修改為“經營”。
(二)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免稅商店的經營和終止”。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海關總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免稅商店經營許可事項?!?/p>
(四)刪除第九條、第十條中的“的設立”。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經批準設立的免稅商店”修改為“經審批準予經營的免稅商店”。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人員”修改為“旅客”。
(七)將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免稅品需要退運的,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海關手續?!?/p>
(八)將第三十條中的“免稅商店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免稅品的企業?!毙薷臑椤懊舛惿痰晔侵附泧鴦赵河嘘P部門批準設立,經海關總署批準經營,向規定的對象銷售免稅品的企業?!?/p>
十九、對《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8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第243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將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將第四項改為第三項,并刪除“,并提供重點區域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將第五項改為第四項。
二十、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7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條第一項;將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將第三項改為第二項。
二十一、對《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9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三十一條。
(二)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的“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中的“本辦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四)刪除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并提供重點區域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
(五)將第七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六)將第七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七)將第七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八)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十)將第七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二十二、對《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0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海關總署統一管理本辦法所規定的檢疫審批工作。
“由海關總署負責實施的檢疫審批事項,海關總署可以委托直屬海關負責受理申請并開展初步審查。
“海關總署授權直屬海關實施的檢疫審批事項,由直屬海關負責檢疫審批的受理、審查和決定?!?/p>
(二)刪除第六條第一款。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初審機構”;刪除第二款第一項;將第二款第二項改為第一項,修改為:“(一)輸入動物需要隔離檢疫的,應當提交有效的隔離場使用證;”將第二款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二)輸入進境后需要指定生產、加工、存放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提交生產、加工、存放單位信息以及符合海關要求的生產、加工、存放能力證明材料;”將第二款第四項改為第三項;將第二款第五項改為第四項。
(三)將第七條中的“初審機構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修改為“海關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審查的內容包括”。
(四)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五)將第十條中的“海關總署或者初審機構”修改為“海關”。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海關總署及其授權的直屬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海關總署負責人或者授權的直屬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或者一次有效?!?/p>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依法發布禁止有關檢疫物進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關可以撤回已簽發的《檢疫許可證》。
“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許可數量全部核銷完畢或者《檢疫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檢疫審批的注銷手續。
“其他依法應當撤回、撤銷、注銷檢疫審批的,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p>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鉆石交易所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鑒定管理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出入境郵輪檢疫管理辦法》《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1號(關于進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采信辦法》),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水泥檢驗實施采信管理?,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采信商品范圍
根據進口水泥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的水泥(HS編碼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照《采信辦法》對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實施采信。
二、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
采信機構應當按照《進口水泥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見附件1)的要求對進口水泥實施檢驗。
三、檢驗報告內容
采信機構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對進口水泥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符合《采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并隨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檢驗報告有效期
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五、采信機構要求
(一)申請條件。
檢驗機構申請納入進口水泥采信機構目錄管理的(以下簡稱“申請機構”),除滿足《采信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款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或者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施的 ISO/IEC 17025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當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獲得由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互認協議(ILAC-MRA)簽約認可機構實施的 ISO/IEC 17025體系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當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
(二)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采信辦法》第八條規定向海關提交申請材料。具體申請路徑如下: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申請流程詳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機構目錄管理”事項服務指南》(見附件2)。
六、申報要求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對進口貨物申請檢驗結果采信,申報時應在“貨物屬性”欄選擇“檢驗結果需采信”類型申報,在對應貨物項號的“產品資質”欄中錄入“采信機構代碼/檢驗報告編號”,并在“隨附單據”欄上傳《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見附件3),海關按照《采信辦法》實施采信。
本公告自 2023年3月15日起執行。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22號(關于防止阿根廷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
近日,阿根廷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報告,本國家禽養殖場發生H5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阿根廷輸入禽及其相關產品(源于禽類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阿根廷的相關禽產品要嚴格檢疫檢測,經檢疫查驗和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來自阿根廷的進境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上卸下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檢查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級海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23號(關于防止厄立特里亞等國家非洲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根據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岡比亞、加納、納米比亞、塞內加爾和喀麥隆等國家最近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提交的報告,上述國家均發生非洲馬瘟。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上述國家輸入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源于馬屬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停止簽發從上述國家輸入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在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上述國家的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上述國家的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查驗和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上述國家的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來自上述國家的進境航空器、船舶等運輸工具上卸下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檢查等部門截獲非法入境的來自上述國家的馬屬動物及其相關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級海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4號(關于進口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白俄羅斯共和國農業和食品部關于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境栽培介質檢疫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白俄羅斯共和國農業和食品部關于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有機栽培介質(Organic culture medium)是指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開采或種植的原料,經加工處理制成的有機栽培介質,包括以下產品:
(一)組織培養介質、椰殼纖維、椰糠、木屑、木材刨花、木片、軟木、無活力的苔蘚、泥炭、泥煤、稻殼/糠、谷殼、咖啡果殼、花生殼、棉籽殼、甘蔗渣、葡萄果渣、可可豆莢、油棕殼炭、樹皮以及其他有機栽培介質,不包括土壤。
(二)含有或由兩種以上上述栽培介質的混合介質。
三、企業注冊
輸華有機栽培介質應來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的白俄羅斯加工企業,加工企業由白俄羅斯共和國農業和食品部(以下稱白方)向中方推薦,推薦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種類、注冊登記號碼,企業各功能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和關鍵參數、產品成分檢測報告、防疫管理措施等材料。中方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或開展視頻、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予以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加工企業名單在中方網站公布并動態更新。
四、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有機栽培介質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1. 松生枝干潰瘍病菌Atropellis pinicola
2. 蘋果殼色單隔孢潰瘍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3. 甘蔗凋萎病菌Cephalosporium sacchari
4. 櫟枯萎病菌Ceratocystis fagacearum
5. 松樹脂潰瘍病菌Fusarium circinatum
6. 油棕枯萎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
7. 橡膠南美葉疫病菌Microcyclus ulei
8. 榆枯萎病菌Ophiostoma ulmi
9. 木層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
10. 櫟樹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
11. 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2. 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13. 根結線蟲屬(非中國種)Meloidogyne Goeldi? (non-Chinese species)
14. 短體線蟲(非中國種)Pratylenchus Filipjev (non-Chinese species)
此外,也不得攜帶其他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和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
五、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一)生產、加工、儲存及運輸。
1.加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溯源管理體系,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加強對加工、倉儲、運輸等環節的控制,避免原料或成品等被植物種子、土壤、動物尸體、動物糞便、禽類羽毛、植物殘體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風險物質等污染。
2. 輸華有機栽培介質應是干的,且不具備繁殖能力,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農業目的。出口前的存放場所應相對獨立,干凈衛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有害生物侵染。
3. 輸華有機栽培介質應使用密封包裝,包裝材料應是首次使用且干凈的。每個包裝上應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栽培介質名稱、產地、加工企業名稱或其注冊登記號碼等信息。
4. 白方應加強對加工企業的官方控制,實施日常監管,確保其產品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帶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帶栽培介質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質,如植物種子、土壤、動物尸體、動物糞便、禽類羽毛、植物殘體;
(3)不帶其他生物安全風險物質。
5. 輸華有機栽培介質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或更換包裝,運輸工具應干凈衛生,不帶有害生物及其他雜物。
(二)離境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1.經白方檢疫合格的有機栽培介質,允許向中國出口。
2. 每批輸華有機栽培介質應隨附白方出具的符合國際標準的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應注明加工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碼、集裝箱(車廂)號碼等信息,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good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Organic Culture Medium Exported to China from Belarus,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該批貨物符合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經除害處理的,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處理指標,包括溫度、濕度、藥劑及其濃度等。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書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加工企業;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和第五條,對進境有機栽培介質實施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七、不合格情況處理
(一)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發現土壤、動物尸體等法律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五)發現其他不合格情況的,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向白方通報,并視情況采取暫停相關企業、相關種類栽培介質輸華,甚至暫停白俄羅斯有機栽培介質輸華等措施。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關于增加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方式的公告)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進一步提升離島旅客購物體驗,現就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方式公告如下:
一、增加“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離島旅客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和離島信息在海南離島免稅商店(不含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品時,除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以及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方式外,可對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選擇“擔保即提”提貨方式,可對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單內的免稅品選擇“即購即提”提貨方式。使用“擔保即提”“即購即提”方式購買的離島免稅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應一次性攜帶離島,不得再次銷售。
二、“擔保即提”提貨方式
(一)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后可現場提貨。此方式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使用。
(二)旅客離島時需要對所購商品退還擔保的,應當由本人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尚未啟用或消費的免稅品,并提交免稅品購物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免稅品與購物信息相符的,海關在購物憑證上確認簽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離島旅客驗核簽章手續:
1.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已經啟用或已經消費的;
2.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與購物憑證所列不符的;
3.購物人員信息與交驗離島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經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于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三、“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免稅品時,對于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的免稅品,可以按照每人每類免稅品限購數量的要求,選擇“即購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支付貨款后可現場提貨,離島環節海關不驗核實物。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離島旅客使用上述兩種方式提貨,自購物之日起,離島時間不得超過30天(含);對于超過30天未離島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離島免稅商店未按規定銷售免稅品的,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方式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26號(關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報告,本國家禽養殖場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智利輸入禽及其相關產品(源于禽類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智利的禽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智利的相關禽產品要嚴格檢疫檢測,經檢疫查驗和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智利的禽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來自智利的進境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上卸下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檢查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智利的禽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級海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7號(關于開展屬地查檢業務管理系統及檢驗檢疫證單“云簽發”模式試運行的公告)
為深化海關業務改革,進一步優化檢驗檢疫業務流程,海關總署決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國海關啟動屬地查檢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查檢系統)和出口檢驗檢疫證書“云簽發”模式(以下簡稱“云簽發”)試運行工作?,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聯網+海關”(網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辦理海關出口貨物屬地查檢及出口檢驗檢疫證書申請手續,在“預約通關”模塊對出口貨物預約申請海關檢查,同時在“預約查詢”中查看具體信息;在“貨物申報”欄目下“屬地查檢”模塊進行“電子底賬申請”和“申請單查詢”;在“擬證出證”模塊進行“證書申請”,證書種類詳見附件。目前提供“自助打印”或“現場領證”兩種打印方式。若選擇自助打印,申請人可通過“云簽發”直接打印海關簽發的證書。相關操作手冊可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自行下載。
二、查檢系統試運行期間,出境屬地查檢業務將在查檢系統完成,同時保留原有系統和證書申請模式作為備用。
三、對于采用“云簽發”出具的證書,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供證書真偽查詢功能。